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3月2日 深劳社规〔2007〕3号)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和《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4月1日以后经部队批准随军属首次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可按《通知》规定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纳入年度首次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上岗后,用人单位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有关奖励和补贴。
二、未就业随军家属可按居住地就近到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应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和深圳市军转办核审材料以及结婚证,失业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证,并在失业证上标注其随军家属身份。
三、不符合我市首次就业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女性年龄在35周岁(男性45周岁)及以上,且登记失业3个月的,可按《通知》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在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时,应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和深圳市军转办核审材料、结婚证以及失业证,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的规定优先提供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