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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社会保险参保补助

  (一)补助方式。截止2006年9月30日,大鹏半岛三个街道集体分配1000元以下人数6491人,1000元至2000元人数671人。继续参照执行深府〔2004〕208号文件精神,对年人均集体分配低于2000元的自然村应由集体(股份公司)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进行专项补贴,其中人均集体分配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村全额补贴;人均集体分配1000元至2000元的村补贴50%。

  (二)补助资金来源。暂定社会保险补助时间4年,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按近五年我市城镇职工工资年平均增速7%进行推算,预计4年共需要补助集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7791.90万元,其中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补助1754.95万元、1877.80万元、2009.25万元、2149.90万元。集体缴纳部分由龙岗区国土基金按5%标准划拨建立社会保险补贴专项经费分年度进行补助,个人缴纳部分优先从生态保护专项基本生活补助中支付。

  (三)责任主体。龙岗区人民政府为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的第一责任人,要分年度严格核实享受补偿人数和核定补偿资金规模,确保资金落实。生态补偿对象和社会保险参保补助对象原则上以2005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户籍原村民为标准,具体人数由龙岗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核实,报市政府审定。

  三、关于解决“同富裕”工程欠款

  (一)工程建设。近年来,我市三期“同富裕”工程在大鹏半岛共投资4.88亿元,其中市投资40063万元,区投资8708万元;共建设122个项目,主要是道路、水、电、学校等项目,对改善大鹏半岛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同富裕”工程实行市、区、街道按6∶2∶2比例出资的政策,大鹏半岛三个街道办因自身财力有限,实际上难以达到出资比例要求,经初步统计由此造成的历年工程欠款达1.6亿元。

  (二)欠款处理。由市发改局和同富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龙岗区人民政府,对2005年以前“同富裕”工程项目进行清理、验收、审计和资产登记、备案、移交,分类核定工程欠款。在各种手续齐备、合法的条件下,因街道办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历史欠款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在2007年安排资金解决。

  以上三部分合计大鹏半岛综合补偿投入6.46亿元,其中市投入4.72亿元,占73%;龙岗区投入1.74亿元,占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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