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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35号 2007年3月2日)


  《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龙岗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对大鹏半岛生态环境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对于违反规定的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补偿政策收到良好的效果。

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

  大鹏半岛位于深圳市东北部,总面积295.33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积224平方公里,基本生态用地238.86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76%;可建设用地面积56.47平方公里,已建设用地18.6平方公里,规划到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36.3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度129.31公里,其中沙滩岸线总长度近10公里,可开发为浴场的沙滩21处。现设有葵涌、大鹏、南澳三个街道办,下辖25个社区居委会,134个居民小组,2005年末户籍人口25513人;原村民16991人,其中葵涌、大鹏、南澳各6686、5201人和5104人。由于区位偏远、交通不畅、政策控制等因素,大鹏半岛长期处于城市经济梯度发展的末端,其本地生产总值和预算内财政收入远低于龙岗区和全市的平均水平,目前仍属发展相对滞后的欠发达地区。为做好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特制定本综合补偿办法。

  一、关于生态补偿

  (一)补偿原则。大鹏半岛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既反映了城市经济梯度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与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的贡献密不可分。要统筹考虑大鹏半岛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与中长期发展工作安排,把生态补偿政策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资源有序开发、现行政策落实有机结合起来,着力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改善民生,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二)补偿方式。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发放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基本生活补助。参照深圳市最低生活补助线标准,对大鹏半岛原村民每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500元;暂定补偿时间为4年,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预计共需资金4.08亿元(16991人×6000元/年?人×4年=4.08亿元)。生态补偿资金在城市化转地资金中一次性预留,分年度支付。

  (三)责任和义务。龙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按月发放原村民生态保护专项基本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态补偿的原村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鹏半岛生态环境,支持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如果在生态补偿期间原村民发生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抢建、非法经营等行为,龙岗区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发放其生态保护专项基本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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