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进行集市贸易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5.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七)确需跨越、穿越、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情况予以补偿或者承担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支出的费用:
1.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
2.埋设横穿公路的地下管线;
3.增设公路交叉道口;
4.履带车、铁轮车行驶公路;
5.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
6.其他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
(八)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20米。
(九)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秩序井然,无安全隐患。
(十)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农村公路用地内树木的更新采伐,按照国家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确保公路路树无乱砍滥伐现象。
(十一)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及时修复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组织附近的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居民无偿抢修。
四、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所有等级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