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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五)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分别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养护决算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标准与要求

  (一)省、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公路数据库,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

  (二)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中修、大修工程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三)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及巡查,并使之达到以下技术标准与要求: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八字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四)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三类桥梁和较为严重的不良地质路段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遭受洪水袭击、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县级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报,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并及时筹措资金,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五)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六)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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