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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五)乡(镇)政府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同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乡(镇)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六)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县道执行现行标准和政策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乡道、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列支2/3,设区市、扩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中列支1/3。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政策中止后,设区市、扩权县(市)从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中列支的1/3,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列支。以上资金要全部用于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大修、中修和小修工程)。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具体筹措资金的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县道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二)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省交通主管部门返还各市后,原则上应全额拨付各县(市、区),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县道、乡道、村道大修、中修工程、工程前期费用比例,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由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状况自行安排,做到有路必养,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应分别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除市、县两级财政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列养里程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切块计划分列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养护工程质量及进度,连同其筹集的1/3养护资金及时拨付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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