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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冀政办[2006]61号 2006年8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体制和完善、高效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保持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及职责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乡村配合,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二)省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切块计划;监督检查养护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三)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四)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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