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二)建立重点矿种勘查激励机制。优化地质勘查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找矿积极性,鼓励多找矿、找大矿。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国家和省财政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地质勘查项目,以行政审批方式设立探矿权,探矿权和勘查成果归国家所有,其出让或转让后价款溢出部分,省、市、县(市、区)地勘单位按照2:2:3:3的比例分成。建立地质勘查奖励制度。对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三)建立探矿权优化配置机制。从2006年起,凡新设探矿权严格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探矿权。对省重点矿种勘查范围和靶区内影响开展大范围、大规模地质勘查找矿的现有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转让、入股、收购等方式整合,经进一步勘查后,按照资源整合后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统一出让。完善探矿权市场配置机制,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探矿权市场。
五、切实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管理,明确专门机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重点矿种勘查工作。成立重点矿种勘查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投资的铁矿勘查项目主要由省地勘局承担,煤矿勘查项目主要由省煤田地质局承担,引入社会资金的勘查项目原则上采取市场方式公开竞争。
(二)建立项目库,明确重点找矿靶区。为加强重点矿种勘查项目管理,建立铁、煤等重点矿种地质勘查项目库。省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等地质勘查主管单位,分别负责组织铁、煤等重点矿种勘查项目立项申报,并负责开展项目初步论证和筛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申报的重点矿种勘查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项目论证,确定立项的,按照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列入省重点矿种勘查项目库,按规定列入预算。项目实施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和成果的初审验收由地质勘查单位的省级主管单位负责,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和成果评审。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监理制度。组建或聘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施工监理公司等中介组织,对勘查项目实施全程监理,确保勘查工作质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无证勘查、违法勘查、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