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近期需求和长远储备相结合。根据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结合编制“十一五”规划,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既要保证提交一批可供近期开发的矿产地,解决危机矿山后备资源不足问题,满足当前经济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又要立足长远,建立必要的资源战略储备,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同时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行市场化管理,实现探矿权和勘查成果的市场化配置。
传统手段和先进技术相结合。充分挖掘已有地质工作成果,进行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综合运用传统手段和新的找矿理论、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切实增加科研经费和科研力量,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全面提高地质勘查科技创新能力。
集中攻关和全面普查相结合。选择部分资源潜力大、找矿前景好的重点靶区,集中资金、集中优势勘查队伍重点攻关,实现地质找矿工作重大突破。全面加强对航磁异常区和成矿地质条件较好地区的地质普查工作,及早发现新的矿产地。
省内项目与国家项目相结合。我省的地质勘查项目,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方面,原则上要与国家地质大调查项目和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衔接。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相结合。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必须采取有利措施保护地质环境,对新发现评价的矿产地,要进行相应的开发利用环境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
四、建立地质勘查工作新机制
(一)建立地质勘查多元化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及各类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用于本省专项地质勘查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个人等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地质勘查工作,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重点开展以地质调查和普查为主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后,以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转入商业性地质勘查。
加大省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开展铁、煤等重点矿种的资源勘查。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