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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实施减免缓缴仲裁处理费措施。

  (三十一)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予以受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律师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十二)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加强各级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三)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推进农村就业示范县建设。各地要依据我省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四)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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