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继续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乡镇成人学校、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教材编写工作。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具体缴费比例及划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