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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免费为登记求职的农民工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加强和完善农村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向农民工开放,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按介绍成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县建设,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扶贫开发重点县要加强信息收集、发布、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工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开拓境外劳务市场,拓展境外就业渠道,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扩大实施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培训机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加强农民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的传授。重视和做好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工作。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落实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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