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对未取得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法律和政策规定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应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必要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执行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优先保证重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土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好供地总量,掌握好供地节奏,优先保证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对重点项目要继续推行前期介入、按工期倒排审批时限等工作方法,提前解决用地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供建设用地。
按用地定额指标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超过定额标准、达不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审批用地,组织好耕地占补平衡。
切实加强对利用滩涂、盐场、荒地等进行投资建设的管理,防止过度、无序开发;积极研究探索能够有效利用荒山、滩涂等国有土地的管理办法,挖掘潜力,增加建设用地供给,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
要加强土地督察,坚决查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建设用地“以租代征”。
五、整顿和规范信贷行为,着力调整和优化贷款结构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要求,抓紧做好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依法从严审核项目贷款发放,着力调整贷款结构。既要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贷款,又要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加强薄弱环节的项目建设,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研发能力企业新上项目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