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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精心安排部署,全面清理新开工项目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从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对今年1-5月新开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项目的自查和清理,并以各设区市统计局上报省统计局的新开工项目名单为准。对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逐项审核,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对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新开工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通过完善手续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积极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继续加快建设进度,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对清理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地方,一经发现,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各市清理工作的跟踪指导。

  三、认真履行程序,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

  对政府投资的拟建项目,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规定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审批环节。

  对企业投资的拟建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需核准的项目,要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后,发展改革部门方可受理。

  各级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污染物达标排放;小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够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清洁生产的标准;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环境质量超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地区,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建和扩建增加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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