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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查整治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县(区)政府应当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意见。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及时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和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消防部队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大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建设的投入。公安消防部队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产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为此,有计划地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经费。积极配合省政府在我市建成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

  (三)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从淮安实际出发,继续大力发展地方消防队伍。“十一五”期间,全市将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经济发达的中心镇,积极发展地方消防队伍,配备专职队员和必要的消防装备,提高实战能力。针对企业改制后专职消防队普遍萎缩的实际,在城市工业企业集中区,采取由政府或企业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办法,积极探索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新途径。大力发展城乡义务消防组织或志愿消防队,提高社会面的自防自救能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消防干警、地方消防队员的工作、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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