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2、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3、一些不应救助的非正常伤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其它伤病。

  四、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45天内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居委会(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张榜公布5日,期满无异议,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申请者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复印件;

  3、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5、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于批准的要明确医疗救助金额。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申请户的有关材料和证明进行归档保存。

  (四)发放。医疗救助金一般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下拨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进行发放。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市、县(市)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县(市)、区财政应按照辖区人口安排医疗救助金,每年不少于人均0.8元;

  (二)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本级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设专门账户,严格管理。救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结余转入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按要求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实施通过银行、邮政等直接、便捷的资金发放新渠道。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