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三)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当地政府规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要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平台,简化救助申报程序,实行“即病即救”。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革医疗救助的机制。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民政、财政、卫生、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本着方便、可靠的原则,确定承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因疑难重症需到定点医院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就诊的报批程序及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就诊优惠项目和办法。定点医院在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超出目录规定的不应享受医疗救助。

  (三)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3、参加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起付线、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不设起付线,实行特殊救助。对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其住院医疗费经新型合作医疗及各种保险部门核销后,剩余自负费用仍然数额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应适当给予救助。对因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也应适当给予救助。积极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救助范围:

  1、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