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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五保供养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与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其它县(市)、区按7∶3执行。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制定高于市政府规定的供养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解决。民政部门要按照供养标准和分担比例,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五保供养经费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集中供养的供养资金,可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数额,直接拨付各敬老院,按规定使用。分散供养的供养资金,可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帐户,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由乡(镇)政府组织发放到户。县级财政局、民政局要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安全运行。市县两级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五保供养工作经费。

  五、敬老院建设

  (一)建设目标。加快敬老院的新建和改扩建进度,到“十一五”末,全市集中供养率总体达到60%以上。其中,鹿泉、辛集、藁城、晋州、新乐、正定、栾城、矿区达到64%;无极、赵县、元氏、井陉达到60%;平山、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达到56%。同时,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每10万农村人口建一所区域性敬老院”,“床位一般不少于150张”的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的敬老院应具一定规模,以降低管理成本,优化生活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二)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敬老院建设总目标的如期实现。敬老院建设资金在剔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市)区的分担比例为: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县5∶5;其它县(市)、区按4∶6执行。市、县的建设资金要重点支持区域性敬老院建设。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制定敬老院建设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县级要加大管理费用的支持力度,理顺资金保障渠道。

  (三)人员配备。敬老院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四)加强管理,提高入住率。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协调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需求关系,加强督导检查,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持较高的入住率,最大限度地提高敬老院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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