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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辖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日常办公开支。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时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业主和业主代表报告,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分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补贴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按照不超过该住宅区年物业服务费总额1.2%的比例由业主分摊,也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收取比例和收取方式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在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在住宅区内每年度至少公布一次。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备案及换届、改选、增补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二)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四)居委会签署意见的《业主大会成立情况报告》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就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后颁发《备案通知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备案,待资料补齐后予以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换届筹备组产生方式、会议筹备、召开应当参照首次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予督促,经督促仍未组织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组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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