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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的通知


  (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七)未在本住宅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居民委员会提议,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本住宅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五)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六)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得参与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暂停其活动:

  (一)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

  (四)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的。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会议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经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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