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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投票选举结果由筹备组在居民委员会监督下开箱验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四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1/5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及时督促和协调。经督促仍未组织的,由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务准备、召开、表决等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选出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纪录;

  (三)有一定社区管理经验;

  (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不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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