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采取业主大会代表制形式的,还应确定业主代表的人数和产生方法,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六)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各项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住宅区内公告,留取影像资料。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必须经居民委员会核实。
第二十九条 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即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筹备组可以发放业主资格证(卡)、业主代表资格证(卡),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和业主代表身份使用。资格证(卡)写明业主、业主代表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第三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筹备组报告筹备情况;
(二)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回收时限期满后,如回收的业主总投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投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回收的业主总投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投票权数法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