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或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确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事关全体业主利益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二十五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2年以上;
(三)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住宅区符合以上条件时,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告知后,根据该物业的具体情况,在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协调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报名,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推荐产生业主代表。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一个住宅区的特殊情况,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