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业主在行使投票权时,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投票。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没有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房屋权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共有人应确定一人行使投票权。
第十四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为一户一票制,一户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住房套数计算票数。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算为一票。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五条 相对完整的住宅区、独立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少于3万平方米。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运行、维修、更新、增设等所需费用的分摊;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和委员报酬;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户数超过100户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也可以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九条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可以通过委托方式将物业管理权利全权委托给业主代表实施。被授权的业主代表在投票表决时拥有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数。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或全权委托一名业主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