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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的通知
(石政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选举、运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本规则所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应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遵循自治自律、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提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进行协调和处置。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和组织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对业主大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对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一个住宅区有多个居民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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