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物业管理企业退出和移交程序住宅区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管理企业退出住宅区管理的,必须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基本秩序、实现平稳过渡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和移交程序。
(一)物业管理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约或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拟退出住宅区管理服务的,必须在60日前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提前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和资料的移交和交还事项;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听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处置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的具体事宜。
(二)业主大会提出与物业管理企业终止或解除合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大会召开60日前,业主委员会要将会议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不再续约或提前解约的,业主委员会必须保存好相关资料,接受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查验。业主委员会要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要在终止或解除合同前依法完成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三)拟退出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在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交还事项:
1、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分所得收益等余额;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3、按规定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
4、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5、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新物业管理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要将前款所列物品移交新物业管理企业。拟退出的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移交。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向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移交。拟退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或业主大会做出终止或解除合同决议10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退出。
(四)因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造成住宅区无人管理的,经联席会议决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暂时指定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等外级标准提供基本服务保障,也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相关日常维护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向业主收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及时组织业主组建或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