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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规范专业服务单位收费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对于业主自用的,要直接向业主收取;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对于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五、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出售物业之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方案。对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房屋销售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要在市物业管理网站上公告。

  (二)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代替物业管理企业做出相关承诺。

  (三)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必须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严格履行。

  (四)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要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和说明。物业买受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定物业买卖合同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做出承诺。

  (五)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

  1、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情况;

  2、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应与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3、前期物业服务的收费价格和收费方式;

  4、前期物业服务纠纷解决方式。

  (六)建设单位所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售房现场做好物业管理宣传,现场设立物业管理咨询台,公示企业的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必须将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在住宅区公示。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重新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接替管理,重新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要和物业出售前公示标准一致,并告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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