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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居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和组织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工作;对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住宅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被暂停活动期间,居民委员会应主动承担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科学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科学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是搞好物业管理的前提。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配合下,统筹考虑,综合权衡,按照以下规定,科学合理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一)原则上以物业建设的宗地红线图、立项或规划批准的范围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相对完整的居住小区、独立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少于3万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地域的设立范围一致。

  (三)物业易于封闭和统一整治,便于组建业主大会。

  (四)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设备共用,房屋质量、配套程度、环境状况相近的物业宜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同一土地使用权的物业宜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成果编入物业管理区域图册。

  三、强化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配套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3‰和4‰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应为独用成套房屋,具有独立的使用通道,配备水、电、暖、通讯等基本设施,具备办公或商业经营条件。用房位置应设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的临街底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或住宅楼内。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交付使用。市规划局要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市房产管理局要对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字样。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所有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经营。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物业经营用房用于出租和经营,所得收益全部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弥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物业经营用房的收益使用,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和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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