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政发[2007]2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保障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物业管理监管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格局。
(一)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和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房管、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公安、民政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房产管理局。
(二)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管理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指导各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物业管理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比照市里的机构设置成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物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辖区的规模和任务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活动监督和指导;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使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公司三级资质核检的初审工作;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活动;负责处理本辖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建立诚信档案、办理物业管理资质核检、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维修资金使用时必须征求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副主任分管物业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和指导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工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和召集,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体系,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住宅区物业管理出现较大矛盾纠纷,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牵头组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稳定办、居委会、派出所、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