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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负责本行政区内 “双认定”工作的政策咨询、宣传发动、资料查阅等工作。
  2.协助省受理和初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
  3.协助省受理和初审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
  4.负责收集本行政区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按规定送省办理。
  (三)县 (市、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负责本行政区 “双认定”工作的政策咨询、宣传发动、资料查阅等工作。
  三、为做好 “双认定”工作,省物价局将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办理 “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并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和粤港澳价格资讯网上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32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 33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 〔2005〕2597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公示材料(范本)》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公示材料 (范本)》等有关文件及申请、受理表格。为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申请人及时办理有关 “双认定”事项,申请人可在上述网站上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填写。
  四、对于申请人在本通知实施前,已被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甲级、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取得有关资质,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关的价格评估行政许可规定认定其为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新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可申请丙级机构资质认定。
  五、国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受理时间为每年 4月 1日至 30日和 9月 1日至 30日。各地要积极协助省物价局做好实施“双认定”的各项工作。
  六、“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 (见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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