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1月29日以粤价〔2007〕27号发布 自2007年1月29日起施行)
根据 《
行政许可法》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5年第 36号以及《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 〔2005〕259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以下简称 “双认定”)的行政许可管理,现就做好 “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须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一)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
(二)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二、“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是政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为做好 “双认定”基础性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全省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认真履行这一行政职能,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负责全省 “双认定”工作的受理、审查、审批、管理、指导、考核、继续教育和监督检查。
2.受理和初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受理、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
3.受理和初审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受理、初审和审批在省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受理、初审、考核和审批在省级行业协会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