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对地震异常的跟踪落实机制。地震部门要及时捕捉地震宏观、微观异常,建立健全地震异常速报的各项制度,规范地震异常速报工作。对地震宏观、微观异常,地震谣言,有感以上地震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四)提高震情分析会商能力。地震部门要坚持做好周、月、半年、年度震情分析会商,制订震情短临跟踪方案,积极研究探索地震孕育和发生规律,提高长期、中期、短期地震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努力实现有减灾实效的地震短临预报。
三、明确防震保安全的目标任务
(一)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与监督。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发改、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地震、法制、建设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协作,对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二)加强城市地震安全工作。把地震安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开活动断层、软土地基等不利场地,加强城市地震安全。推进震害预测、地震小区划工作,以矿区、井陉县为试点,尽快实施,并逐步在23个县(市)、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铺开。做好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地震、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逐步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进行加固和改造。
(三)加强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地震、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铁路、桥梁、机场等重要工程地震紧急自动处置系统。发改、安监、环保、国资等部门要加大对易燃易爆、易泄漏有害物质等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的查验加固力度。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对水库(包括水电站)进行检查和抗震性能鉴定,按照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加固。
(四)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全工作。地震、农业、建设、规划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农村民居抗震性能调查,摸清农村民居建筑抗震现状,制订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建设安全住房。建设、地震部门要加强农村民居抗震实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制订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指南。农委、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建立农村民居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