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对位于一级保护区内的化工、印染、造纸、冶炼、制药等重污染企业,按照市政府规划确定的时间,由市政府和所在县(市)、区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搬迁或关闭。
(3)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规划局加快建设市区学府路排水管网工程,确保学府路两侧单位排放的废水在年底前进入市政管网,杜绝渗坑排放;年底前,完成滹沱河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设工作,并投入试运行。
(4)认真贯彻《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鹿泉市、矿区、井陉县、平山县、灵寿县等县(市)、区所有三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鹿泉市、平山县、灵寿县继续抓好防止网箱养鱼反弹工作,并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非法生产的选矿厂、铁厂与石材加工场(点)等水污染企业。
2、重点流域污染治理
(1)环保部门负责对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超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一律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排污企业要自行封堵私设的暗管排污口,禁止渗坑、渗井违法排污。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年内存在两次上述违法行为),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2)市环保局继续开展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按照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辖区COD排放总量指标,逐一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禁止企业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凭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年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换发生产许可证。
(3)环保部门要对全市学校、医院、饭店、居民小区等非工业污水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认真排查,督促重点餐饮企业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环保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管理,年底前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市城管局负责,确保桥西污水处理厂年底前达到设计处理能力。市建设局负责,确保桥东污水处理厂在8月底前通过正式验收。无极县政府负责,确保其污水处理厂6月底前通过验收,并完成污水处理厂出水改排滹沱河可行性论证。晋州市政府负责,年内完成城区市政管网改造,取缔城市污水直排口,城区所有污水全部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藁城市政府负责,确保其污水处理厂8月底前正常运行并通过验收;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工程。栾城县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其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并通过验收;窦妪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元氏县、矿区政府负责,确保其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灵寿县、赵县政府负责,确保其污水处理厂8月底前正常运行通过验收,并完成管网改造,将工业污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灵寿县政府年底前完成其污水处理厂出水改排可行性论证。井陉县、高邑县、深泽县政府负责,确保其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行唐县政府负责,确保其污水处理厂年内开工建设。赞皇县政府负责,确保其污水处理厂年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完成入口和出口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试运行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在正式运行验收前完成入口和出口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全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装置年内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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