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做法
(一)实行电子游戏机与电子游艺机经营场所分类管理
根据电子游戏机的性能和特点,电子游戏机分为游戏机、游艺机两种类型。凡是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称为游戏机;利用游戏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称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凡是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称为游艺机;利用游艺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称为游艺娱乐场所。
将电子游戏机与电子游艺机经营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按各自不同的类型,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电子游戏机场所可兼营电子游艺机,但只能按电子游戏机场所的管理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二)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电子游艺机经营场所的设立要求及条件
试点期间,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除必须符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在市本级的城区设立经营单位的,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在县级以下设立经营单位的,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2.在市级本级的城区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厦、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区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装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机型种类不得少于10种;在市本级城区其他地点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装机台数不得少于150台,机型种类不得少于15种。
3.在县政府所在地二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厦、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区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装机台数不得少于50台,机型种类不得少于10种;在县政府所在地其他地点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不得低于600平方米,装机台数不得少于80台,机型种类不得少于15种。
4.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包厢和暗房。
5.用于经营的游戏、游艺设备必须是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或经专门部门批准进口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的内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