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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等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关于市级园区企业纳税及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和纳入城区搬迁计划的破产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新上的进入市级园区项目实现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地方财政收入),涉及其它县(市)区引进项目的,由市本级和原引进项目的县(市)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定期(按月或按季度,下同)调库。

  纳入城区搬迁计划进入市级园区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以进区之前3年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全额返还原所属区,超基数部分由市本级和原所属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定期调库。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基数的,以实际完成数调库。

  (四)关于四达物流园区企业纳税及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和纳入城区搬迁计划的破产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新上的进入四达物流园区项目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由市本级和千山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涉及其它区引进项目的,由市本级、千山区和原引进项目的县(市)区以25%、50%、25%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定期调库。

  纳入城区搬迁计划进入四达物流园区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以进区之前3年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全额返还原所属区,超基数部分由市本级、千山区和原所属区按25%、50%、25%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定期调库。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基数的,以实际完成数调库。

  (五)关于直属分局征管的其它企业纳税及财政管理体制问题。国税、地税直属分局征管的其它企业税收,统一缴入市级国库,由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

  (六)关于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及其新办企业的管理。按照《关于下发〈鞍山市国税、地税直属分局所属企业行政区域名单〉的通知》(鞍财预〔2003〕138号)等有关文件明确的企业名单,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由于改制、重组、搬迁等方式发生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变化的,税费入库级次不变。市级固定收入企业与外地来鞍企业联营新办的企业,无论其为何种经济类型,均按照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管理。

  市级固定收入企业与县(市)区企业联营新办企业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由市本级和参与联营的县(市)区按新办企业的投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涉及有关地区财政利益的,年终由市财政通过结算处理。财力返还数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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