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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1号和鲁政发[2007]3号文件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七)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严禁高收费、乱收费,严禁以“教育储备金”、“建校基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八)认真抓好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常规检查,切实把民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对学校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订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要经常性地开展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演练,加大对食堂、商店、教室、宿舍、门卫等重要部位和学校车辆、供电、文体器材、实验仪器、锅炉等重要设备的监督管理。
  (九)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各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由教育、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物价、民政、税务、广电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管理执法小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在治安、广告、收费和办学秩序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定期开展非法办学专项清理活动,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招生行为。对达到规定标准的,要指导办学者申请办学资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中,审批机关要将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所管辖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统一的财务审计,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年检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为民办教育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搞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好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的水、电、煤气、暖气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不得按商业经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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