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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1号和鲁政发[2007]3号文件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全市统一招生计划,允许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跨地区招生,严禁在招生中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民办学校必须在具备了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四证”的前提下,方可面向社会招生,筹建期间不得招生。民办学校联合招生,必须签订联合招生协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严格实行招生广告(简章,下同)事前备案制度,招生广告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招生广告备案网上办公栏目,民办教育机构可通过网络上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将备案编号后的招生广告直接送达民办教育机构指定的、合法的广告宣传部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网站等)对外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的内容、文号等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在备案后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关于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精神,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
  (三)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必须配备与所开课程相适应的具备资质的教师队伍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学校要与聘用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对已聘用的教师如需解聘,必须通过学校理(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全体决议,履行解聘手续,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必须建立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董)事会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民办学校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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