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1号和鲁政发[2007]3号文件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威政发[200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根据全市教育发展现状,综合考虑区域生源、学校数量及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形式,举办以学前教育、非学历技能培训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的民办教育机构,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原则上不审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尽快把民办教育的发展重心转到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全面优化和提高现有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质量,努力建设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示范性民办学校。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一)严把民办学校审批关,建立办学资金承诺监管制度。学历教育学校必须具备符合条件的自有校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办学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须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允许租赁校舍办学,但不得租赁居民楼等不符合基本办学要求的场所。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20%-50%)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民办学校必须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