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对静脉用药进行集中配置。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相应规模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或建立实现危害药物及肠道外营养药物集中配置的配置中心(室)。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对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与静脉药物配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在该机构的实施负责。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具有独立性的组织机构,应隶属于药学部(或药剂科),并配备相应数量及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中心内人员配备应与所需服务的病房床位数、高峰时间段所需要配置的输液量等工作任务相适应,以确保完成临床静脉输液配置工作为原则。
第十条 中心负责人应由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中心内静脉药物处方的审核及成品的核对工作应由临床药师或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中心内配置工作可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的护理人员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中心内应备有完整的各个工作岗位的培训资料。培训资料应及时更新,更新内容应经药学部(或药剂科)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中心内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及考核。已上岗人员应每年进行再培训及考核。并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