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筑府发[200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严格评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将“花溪苗族跳场”等29个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列为我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将代表作名录(含保护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建立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对列入代表作名录和其他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制定保护规划,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使之得以传承和弘扬,为繁荣文化事业,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附件:贵阳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贵阳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9个)
一、民俗类(5个)
花溪苗族跳场(花溪区)、杜寨布依族丧葬砍牛习俗(乌当区)、头堡棋子灯(乌当区)、高坡苗族射背牌(花溪区)、喷水池苗族“四月八”(云岩区)。
二、民间手工技艺类(14个)
国家级、省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两个:苗族挑花制作工艺(花溪区)、香纸沟土法造纸制作工艺(乌当区);
罗吏目布依族龙制作工艺(乌当区)、偏坡布依族服饰制作工艺(乌当区)、卡堡苗族服饰制作工艺(乌当区)、木头寨布依族服饰制作工艺(南明区)、布依族幡书制作工艺(南明区)、青岩玫瑰糖制作工艺(花溪区)、赵司贡茶制作工艺(花溪区)、花溪苗族服饰制作工艺(花溪区)、高坡苗族芦笙制作工艺(花溪区)、高坡苗族银饰制作工艺(花溪区)、青岩刺梨酒米酒制作工艺(花溪区)、花溪布依族纸染绣花制作工艺(花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