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二、组织与启动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组织工作分级负责。
自治区及各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市及其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组织招聘部门的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七条 年度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均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在公开招聘前必须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别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包括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要求提供单位编制数、单位经费核拨方式、现有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管理人员数、工勤人员数)、同意用编数及已聘人数、拟聘岗位及人数等内容。经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用编和增人控制数后,方可确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公开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招聘工作各环节的办结时限等。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须报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市、县(含县级市、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须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