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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审批原则。
  1.坚持“有序准入、有效管理、可控发展”的原则。按照文化部从严控制发展的要求,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电子游戏市场的现状,对比其他试点城市的标准,在试点期间,杭州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控制在100家以内(含现有合法场所)。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区、县(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向社会公告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时间、范围及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相关信息。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报场所在正式许可前要进行公示,有异议的要举行听证。
  (二)审批条件。
  试点期间,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设立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
  1.各区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15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2.各区宾馆(四星级以上)、商厦(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旅游度假区(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文体设施(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作为配套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10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3.县(市)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10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4.县(市)宾馆(三星级以上)、商厦(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旅游度假区(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文体设施(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作为配套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6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5.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设备必须是合法生产和进口的机型、机种、电路板,所有游戏设备必须经区、县(市)文广新闻出版、公安部门审核。
  6.严格控制在中小学周围新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如设立,与中小学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7.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必须在同一楼层且不得设立包厢(包间)。
  8.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必须在场所内主要营业区间和账台等位置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3.组织机构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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