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铁岭市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的资金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监督。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对出资的财产不得抽逃,不得占有、使用和处置或以其他方式挪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