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许可制度
  (一)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在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承运烟花爆竹的企业须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需要运输的,应到公安部门申领运输证,凭证运输。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取得公安部门审核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
  (四)经营者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授权质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加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力度
  (一)公安、安监、质监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批发零售单位之间进行烟花爆竹购销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只能从本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经省安监局审核的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应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批发企业回收临时销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特别要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监管,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或经营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楼(包括底商和地下室)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和超能力储存烟花爆竹。
  (三)各级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环节烟花爆竹质量的重点监控,尤其春节期间要加大对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依法查处。
  (四)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确定烟花爆竹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禁放区、人员密集区、重要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严防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