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应当明示,其内容要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或店堂内等显著位置,明示促销活动的内容。凡以折扣方式促销商品的,应当直接标明各类商品品种的折扣率;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凡标示的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不得宣称市场最低价。
(二)明示内容应当包括:
促销活动的主题和起止日期。
促销活动涉及的主要方式和具体规则。含有限制性条件,以及附加条件等内容的,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类别及营业场所的楼层或卖场。
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例外(特例)商品,应当在其柜台或商品货架明显位置标明。
(三)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减免或免除零售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四)促销活动期限内,其明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
(五)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