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京商秩字[2007]12号)
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内保、交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业零售企业:
《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07年3月7日市商务局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颁布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零售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行为适用本细则。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三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促销活动。
本市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引导零售商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依法、诚信、文明、安全的促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