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项目节能降耗管理。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遏制高耗能产业的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合理用能专篇须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理用能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发现未经节能审查批准的高耗能建设项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公共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标准,公共建筑(包括: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商厦饭店宾馆)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加强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应用。重大节能技术项目推荐列入省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降耗典型,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八)充分发挥企业节能降耗主体作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重视本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到“增产不增能、扩建不扩能、增效靠节能”。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利用管理,编制节能规划,完善用能用电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节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接受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其签订节能协议,承诺节能目标(指标),并层层分解责任,逐级落实考核;依法如实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每年
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及宣传培训等。
(九)做好机关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各机关单位要率先垂范,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能源消耗。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及在办公、用车、采购制度与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机关节能降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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