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集体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一)违法用地的认定
  1、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二)违法建设的认定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
  3、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开发经营建设;
  4、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
  (一)全面清查停止城中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1、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立即停止本行政区域城中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城中村的用地和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
  2、严禁各相关单位和开发企业参与村委会(居委会)以改造或为村民建房为名进行的违法占地、建设、销售等开发建设活动。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其承担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媒体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其承担广告宣传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向其发放贷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煤气及暖气。
  (二)违法用地的查处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建设的查处
  1、在建违法建设的查处
  本意见下发后,村委会(居委会)在集体土地上自行或与单位、开发商联合进行的违法建设,由各区行政执法分局下达停工通知,限期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由各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行政执法、公安、规划、国土、建管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2、已建成违法建设的查处
  本意见下发前已建成用于村民自住的建筑,在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城市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各区行政执法分局依法处罚后,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严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城市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建筑,由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行政执法、公安、规划、国土、建管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集体土地上村委会(居委会)自行或与单位、开发商联合建设的经营性违法建设,由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行政执法、公安、规划、国土、建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参与违法建设的开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