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集体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并政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中村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集体建设程序,遏制城中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太原市城中村名录(根据城市发展定期公布)中村集体土地的规划建设管理。
二、职责分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片区用地控制规划,对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各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城中村建设进行属地管理,规划、国土、执法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中村建设项目具体管理。
三、审批管理
(一)规划审批管理
1、城中村建设项目报建,需由市城改办对所报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确认意见,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在片区规划的人均133平方米用地范围内及其性质。
2、各村委会(居委会)按照批准后的片区用地控制规划,委托编制总平面规划、单体方案、施工图设计,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用地审批管理
1、城中村建设项目只能依据批准后的用地控制规划,在留用的改造用地范围内(即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若占用农用地,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城中村建设项目只能用于村民居住、村办企业及本村配套公用设施建设,不得进行经营开发。集体土地依法经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并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项目建设。
3、人均133平方米留用地以外的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按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建设。
(三)建设审批管理
村委会(居委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依据程序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施工许可证办理。
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