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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一)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在开展前15天,将参展房地产企业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清册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查。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或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

  (十二)工商行政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房地产展销活动进行联合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展销活动责令举办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苏州房产信息网上公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不得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己的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十四)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十五)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包括商品房销售代理、存量房销售和租赁居间、代理)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必须以经纪机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应当采用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机构所有代理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记备案手续。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出租)不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房屋,不得为不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房屋发布销售(出租)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出租)房屋时,必须向购房(承租)人出示房屋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出售(租)委托书,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机构所有代理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记备案手续;触犯法律法规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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